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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下列文字内容: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公众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军事单位的名称;外文字符、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包含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其所属企业的名称。企业营业执照上只能标明一个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公司名称:企业名称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的,但存在投资关系的除外;其他企业名称变更未满一年的,与原名称相同;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三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企业;7. 企业名称需要译成外文的,由企业按照直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